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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4日 09:23:59    消息来源:赢工宝

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应急〔2024〕5号)《市安委办关于加强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市各区积极部署开展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津南):2024年2月,津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某、张某、连某三人正在进行埋弧焊作业,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和现场询问,刘某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证已过期,张某、连某未取得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证,三名特种作业人员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上岗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津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企业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津南):2024年3月,津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习某、吴某、崔某和周某4名工人不具备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违规进行焊接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津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企业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西青):2023年12月,西青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企业变配电房(10KV)巡检员工无高压电工作业证(该员工只有低压电工作业证且在检查当日已离职));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该企业2名员工安全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西青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企业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静海):2024年3月,静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人袁某、李某没有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静海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企业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滨海):2024年1月,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孙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进行焊接作业),曲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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